人民网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李楠楠)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司法办案组织办法》),对最高检机关的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机制作出详细规定。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共十五条,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检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据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关于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规定的具体化。《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要求,结合最高检机关实际,明确了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组织的类型、设置和运行机制,细化了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使最高检机关司法办案活动遵循司法属性,体现检察职业特点。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指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最高检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为加强法律监督专业化建设,最高检机关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固定设置,也可以根据司法办案需要临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并分别明确了临时组成和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的主任检察官的产生机制。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规定了一般由独任检察官承办和一般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类型。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规定,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承办案件时,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了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中主任检察官和组内检察官的关系,规定主任检察官和组内检察官都可以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并规定主任检察官对组内其他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不行使办案事项决定权和审核权。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明确,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检察官在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规定了审核机制。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规定,对于应当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案事项,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决定或者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对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审核案件机制作出相应规定。
《司法办案组织办法》还对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决定的执行及司法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