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批復明確,為便於當事人訴訟,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的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請示作出的批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該批復於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記者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