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今天是试点工作期满的日子,而明天也就是7月1日起,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将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两年来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及未来的工作部署。
两年试点 扎实推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起诉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35件。起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最高检今天发布的26个典型案例,更直观地反映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比如,体现诉前程序作用的案例,云南省宣威市检察院就珠江源省级自然保护区内5家采石场长期开山采石严重影响生态环境问题,向市森林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安监局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宣威市人民政府认真研究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关停保护区内所有非法采石场的决定,5家非法采石场受到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加大对保护区内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监管力度。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增强了保护的刚性。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全面履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当地党政负责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全部区直机关主要负责人均旁听庭审,区林业局局长当庭向社会道歉。案件宣判后,湖北省林业厅专门向全省林业行政部门下文,要求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监督,引以为戒,认真整改,切实规范林业执法,并在全省开展规范执法自查活动。
最高检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试点,围绕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领域和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提升公益诉讼效果。比如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2016年8月,高检院配合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公益诉讼试点地区范围内,开展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污染土壤违法行为,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442件,提起诉讼107件。比如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江苏、内蒙古、甘肃、云南、湖北等地开展了“保护长江生态”“保护母亲河――黄河”“保护珠江源生态”“保护南水北调水源生态”等专项监督活动。再比如加强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保护――内蒙古、陕西检察机关分别开展“保护北疆生态屏障专项监督活动”“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吉林省检察机关开展长白山生态保护专项监督行动,监督纠正长白山区域生态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145件,督促林业主管部门整改清收林地4万公顷,恢复湿地3.9万公顷。
法律保障 全面推行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决定》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授权决定》明确要求,提起公益诉讼前,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中,超过75%的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经过试点实践证明,诉前程序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充分调动了其他主体适格保护公益的积极性,促进了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主动性,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决定》继续对此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民事公益诉讼中,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完善司解 积极稳妥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给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与重大发展机遇。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的督促指导,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努力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成效。肖玮简要介绍了下一步的部署。
深入传达学习公益诉讼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于7月中旬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召开全面开展公益诉讼的部署会议,传达学习中央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决定,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领会全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及时制定完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及相关配套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检察机关提起、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建立调查核实等配套保障机制,在充分吸纳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程序。
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中,各级检察机关将积极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公益诉讼立法及办案工作情况,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争取获得全面理解与支持。积极争取行政机关对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工作交流平台。
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通过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办案经验,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尤其是加大对非试点地区的办案指导和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督促各级检察机关深入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办理一批有影响、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案件,并通过重点案件督办、参与办案、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等方式扩大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公益保护效果。
加强队伍建设。结合司法责任制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检察机构或办案组织,保证人员配备与公益诉讼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机构将通过举办培训班、示范班,非试点地区公益诉讼办案巡讲等方式对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干警进行公益诉讼全员培训,以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培训力度,提升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