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布实施《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将受到改组等责任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将受到纪律处分等六种方式的责任追究。
《办法》明确了应当追究责任的多种情形,包括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力,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同时,还包括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不力,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甚至软拖硬扛、拒不整改的以及不支持甚至干扰、阻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等。
《办法》要求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三种方式;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六种方式。《办法》明确,实行主体责任追究终身制。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川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