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南方电网公司党组把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在探索实践和借鉴有关省区市党委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进一步深入落实“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支撑。
《办法》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和方法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界定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即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现的问题,党组织在日常管理、检查考核、巡视、审计、纪律审查工作中看到的、听到的、查到的问题,以及信访举报中反映的有关党员干部的问题,具体列出9种情况。规范工作方式方法,主要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四种方式(以下简称“四种谈话”),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在谈话中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
把落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规定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负责实施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纪委在发挥好协助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健全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建立“四种谈话”工作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制度,由党建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助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做好谈话配合工作,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用好工作成果。
为帮助基层党组织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办法》,公司同步制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指引(试行)》,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并印发。(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