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孙振华因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本人缴纳公车私用费用。”这是近日山东省纪委通报的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之一。
事情还要从今年2月5日说起。当日13:40,一辆牌照为鲁FE0030的黑色轿车从栖霞市行政中心院内驶出。该车向市区西南方向行驶23.1公里,到达栖霞市观里镇彭家庄村,从村北进村左拐进入一住户家中。
获悉这一问题线索,纪检机关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这辆轿车是栖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公务车辆。2月5日下午,孙振华私自驾驶该车到栖霞市观里镇彭家庄村岳父家,将他妻子接回市区自己家中,然后驾驶该车回到单位。2月6日上午,孙振华又私自驾驶该车到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办事处南林家庄村的父母家看望,当天11:00左右驾驶该车回到单位。
“我认识到这种行为违反了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都是侥幸心理在作怪,我愿意接受党纪处分”。孙振华接受组织调查后在个人检查中写道。
2016年3月17日,栖霞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孙振华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上缴有关费用。同时栖霞市纪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栖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领导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张晓明 宗鹏)
【执纪者说】
在当前大力正风反腐的形势下,个别党员干部仍心存侥幸,公车私用,反映出的是纪律意识淡薄、自我要求不严的问题。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四风”问题扭住不放、一寸不让,持续加压用力,从严正风肃纪,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真正落地生根。(栖霞市纪委 蔡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