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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将全面推开财产刑执行监督 罪犯将难当"老赖"
发布时间:2016-07-29 16:59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财产刑执行检察蓄势待发

  最高检将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

  罪犯因脱管漏管或被违法减刑假释等,其人逍遥在外,这归检察院“管”。罪犯被判处罚金却拒不缴纳,判处没收财产却执行不到位,这是否归检察院“管”呢?“后者属于财产刑执行不力,也归检察院‘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说。

  2015年5月至12月,最高检在河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等六省(区)部署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这名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以试点工作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财产刑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这意味着,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的罪犯将难当“老赖”,法院执行财产刑不规范的行为也将被依法予以监督。

  开展试点扭转“冷清”局面

  由于历史原因,“重监禁刑执行监督、轻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司法理念曾一度成为检察工作遵循:与“红火”开展的监禁刑执行监督相比,财产刑等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相对“冷清”。

  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导致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较少触及的主要原因,包括立法对财产刑执行如何监督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也不明确。

  令人欣慰的是,2012年11月22日,最高检颁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不仅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和规范了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而且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分工角度规定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该项职责。

  紧随其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先行试水,探索对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积累了一定经验。“为推动这项新增检察业务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最高检部署了试点工作。”这名负责人表示,最高检旨在通过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拓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机制。

  财产刑执行情况被视为悔改表现

  6个省级检察院、18个市级检察院、24个基层检察院,这是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的数字印象。对试点单位的选择,最高检主要考虑了“领导支持”“工作积极性高”和“有一定基础”这三方面因素。

  按照最高检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注重把握职责定位,采取有效措施,主要开展了摸清试点地区2013年以来的财产刑执行情况、监督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违法问题、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等四方面工作。

  “试点单位对本地区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这名负责人介绍说,执行情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执行率较低,具体表现为财产刑的适用率较高,罚金刑占比很大,执结率较低;没收财产刑案件执行率较低;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案件执行率较低。

  通过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书面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机关在试点中着力纠正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发现,罪犯张某没收财产刑40万元没有执行,随后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刑庭将张某案件移交立案庭立案并交执行局执行,张某家属最后向法院缴纳了40万元。

  试点中,检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推动依法将财产刑执行情况视为罪犯悔改表现情节,并与减刑假释相挂钩。“此举有利于推动罪犯主动依法履行财产刑。”这名负责人说。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发现罪犯章某属于有条件履行而不主动履行财产刑,于是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其不予裁定假释,章某最终将300万元罚金完全缴纳。

  一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制度机制也在试点中相继建立。试点单位中,有的与法院会签建立财产刑执行情况通报制度;有的与法院、司法局会签文件或会议纪要,建立完善财产刑和减刑、假释挂钩制度;有的建立犯罪嫌疑人财产信息移送机制;有的以制定工作办法的形式,建立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制度。

  财产刑执行检察将被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依法履职、主动作为、破解难题、补齐短板。”这名负责人坦言,今后,检察机关将把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一个重点工作来抓。

  最高检对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高度重视。2015年11月2日,曹建明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积极开展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2016年7月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胡泽君常务副检察长再一次作出相同要求。

  为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最高检将在巩固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并将起草指导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下发全国。

  “推进内部的资源整合。”各级检察机关将加强执检部门与侦监、公诉、自侦、案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推进检察机关内部关于财产刑生效裁判、涉案财物查扣等数据信息的联通共享,为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夯实基础。

  “加强外部的协调配合。”针对目前财产刑执行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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