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为确保圆满完成就业目标任务,我区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以7项强力措施为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在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方面,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铁路、民航、交通、水电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接收单位安排专业培川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单位需对新入职的西藏高校毕业生开展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在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方面,企业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恵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方面,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如是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以及第五条“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9]13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基础上,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对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在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就业,可按相关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入股。资金入股有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
在技能培训方面,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岗位适配性培训,通过“先招工、后培训、再就业”的方式,由用人企业招工后,交由人社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正式上岗;对专业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可由用人企业直接招录上岗,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师带徒培训,或由人社部门选配培训老师进行岗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经费由人社部门按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在金融信贷支持方面,金融机构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在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方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记者 刘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