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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 现采现卖
发布时间:2019-07-11 14:08 | 来源:检察日报


明知长江武汉段全线禁采江砂,仍然纠集十多艘船只编队作业,昼伏夜出“水中淘金”,疯狂作案6晚、非法采砂2万余吨后被警方当场查获。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3·9”特大非法采砂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6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

边采边卖 团伙作案

2018年春节过后,吴某在武穴老家找到发小姜某正,向他推荐了一桩“大生意”——到长江汉南邓家口水域倒卖江砂。两人一拍即合,姜某正还拉堂弟姜某红入伙,三人约定按四四二比例分红。

为掩人耳目,吴某通过电讯广播对外发布贩卖江砂广告,很快便获得了朱某、杨某、李某、胡某4人的购砂订单。销量不愁,三人立刻联络4艘采砂船、4艘吊机船组成“采砂编队”,于同年3月3日深夜开赴目标水域,与前来接应的运砂船会合后,开始非法采砂作业。

采砂队的闯入打破了江面上的寂静。在姜某红的现场调度下,作业船只连环排列,机械轰鸣作响,采砂、过驳、装卸、结账、转运一条龙,江砂抽离江底,金钱落入腰包。“我们以每吨18元至20元的价格卖给收砂船,再付采砂船每吨8元至10元、吊机船每吨2.5元,全部现金交易。”据吴某供述,为逃避打击,他们都是深夜出动,直到3月9日凌晨被警方包围。

经过3个小时艰难抓捕,姜某红、秦某萍等6人落网,现场查扣收砂船2艘、采砂船3艘、吊机船4艘、江砂5000余吨。后历时半年,组织者吴某、姜某正等10人相继归案。据悉,该案是盗采江砂入刑以来,武汉市破获的一次性抓捕人数、查扣船舶数量最多的非法采砂案之一,被公安部列为长江大保护“六大典型案例”。

厘清证据 准确定性

2018年6月14日,警方以姜某红等8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朱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至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陈冬承办此案后,历经两度退查,终于将姜某正、吴某等5名主犯追诉到案。

在将这条非法采砂利益链上的每个人的作用地位梳理清楚后,承办人更加确信该案不同以往。“以前采砂与销售环节分离,采砂者涉嫌非法采矿罪,购砂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冬分析道,但本案属于先有订单再现采现卖的操作模式,吊机船在收砂船旁停靠后,采砂船在其附近水域采砂,满载后运往吊机船旁由其过驳至收砂船。购砂老板明知所买江砂系非法采集予以收购,采砂、转驳、结算在同一时间段进行。“虽然朱某、杨某等买主与采砂、过驳的船主们不认识不联系,但他们通过与吴某事前勾连、姜某红现场调度,在同一非法采砂现场各司其职、彼此接应,已然构成非法采矿的共同故意,所以在案人员皆应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

得到检委会支持,将全案定性为非法采矿罪后,检察官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确认每个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上。该案中,吴某等人非法采砂的汉南邓家口水域经长江武汉航道处确认,为“航道内”,依水利部相关规定,属于禁采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开采江砂价值在5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场抓捕时搜到的交易账本,明确记录了3月3日至案发时,每日各船的开采数、过驳数、收购数及对应价格,有此关键书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陈冬确认吴某、姜某正、姜某红非法采砂数量为2万余吨,按每吨41元的鉴定价格计算,金额为82万余元;其他犯罪嫌疑人非法采砂金额则从10万余元至50万余元不等,均已达到起诉标准。但姜某、秦某、胡某三人的犯罪数额问题,让承办人一时犯了难。

“胡某是收砂人,案发时,姜某、秦某夫妇的两条吊机船正在将陈某开采的约1700吨江砂与姜某发开采的800吨江砂往胡某的收砂船上过驳,800吨刚过驳完成,就被警方查获。那么这已开采未过驳的1700吨江砂该如何认定?”经过深思熟虑,陈冬认为,“既然采砂、过驳、收砂均被视作非法采砂犯罪中的一个环节,那么应以实际开采成功的数额来认定他们的共同犯罪数额,即三人均为2500吨。”

同年12月1日,该院将吴某等16人起诉至法院。等待开庭期间,该院梳理办理同类案件时遇到的“取证难”等问题,向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采砂船大多是吨位不足2000吨的小船,采一船卖一船,江砂一旦被销赃便再难查获;现场抓获的,涉案金额可能达不到5万元,只能行政处罚。基于此,该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运用行政处罚权,对因非法采砂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电子建档。今年元旦过后,武汉市水务局正式回函,积极回应了检察建议。

当庭认罪 请求轻判

4月1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机关当庭指控,16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长江主航道擅自采矿,其行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围绕“价格认定”“犯罪未遂”等问题,与检察官展开激烈交锋。陈冬结合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本案相关证据,有理有据地予以回应。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姜某正、姜某红等16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零三个月,各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继续追缴吴某、姜某正、姜某红违法所得18.79万元,继续追缴陈某、何某违法所得3.4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朱某、杨某龙、杨某安退出的赃款23.9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姜某发的无牌无证采砂船一艘、拆除的抽砂泵两套予以没收。

吴某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责任编辑: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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