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出通知,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通知强调,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责任,规范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持证排污,做到全面达标排放。
通知提出,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各类排污单位要主动开展对标改造,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对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至6月底,全省各类排污单位要对照环保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各类违法排污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主动服务,指导整改落实。对于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从7月1日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全省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对于不主动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依法严查重处。对于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企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依法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