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购买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不久的将来,这些交易将能“一站解决”。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都可以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成交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将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同时,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
这些资源能不能跨区域交易?《指导意见》特别指出,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这种交易怎么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实施协同监管。强化信用监管,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开展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