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江津某职业学院学生谭某看到有人出售一种“没见过的乌龟”,长相漂亮独特,就花了3000元买回来当宠物喂养。上个月,他偶然发现这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辐射陆龟,心慌之下想赶紧“出手”,便在网上发帖出售。本月初,谭某在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近年来,像谭某这样饲养、买卖“另类宠物”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异宠”的走红,打破了以猫、狗、观赏鱼类为主的传统宠物格局。然而,不少“异宠”实则来自野外或是野生种源人工繁育的后代,还有的是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鱼类、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及兽类等。
专家提醒,“异宠”不是想养就能养。“异宠”贸易中,动物福利无保障,物种保护受威胁,于人而言,健康隐患多、违法风险高。
一时喜欢拿来养,知其习性悔不迭
产于澳洲的有袋动物——蜜袋鼯,因外形小巧可爱,可随身携带,被“异宠”爱好者昵称为“小蜜”。一次偶然的机会,北京的陈女士见到有人出售蜜袋鼯,实在喜欢,便买了一只回家饲养。
然而烦心事随之而来。每天夜里,蜜袋鼯总是蹦跶得欢,发出阵阵叫声,搅得主人不得安眠。陈女士查询后方知,蜜袋鼯是夜行动物,常在白天睡觉、夜间活动。她还发现,这只蜜袋鼯到了发情期,因此出现种种异常表现。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又买了一只异性蜜袋鼯给它作伴。
陈女士的遭遇不是个例。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47%的初次购买者在购买“异宠”前,几乎没有花时间研究所购动物的习性、饲养条件等。这都增加了动物生病、死亡和饲主未来弃养的可能。
很多饲养者初次购买“异宠”,是出于新奇和对其外形的喜爱。在香港嘉道理农场与植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就收留了几只被饲主抛弃的蓝黄金刚鹦鹉。饲主因为喜爱它们漂亮的羽毛而购入,但家养后才发现,它们叫声聒噪,让人难以忍受,只好选择抛弃。
绿鬣蜥幼体一度因为其外形酷炫、貌似恐龙,而成为很多人的心头好。但它们可以在3年内生长到1.2~1.5米,普通居民通常无法继续为它提供足够的饲养空间。随着年龄的增长,绿鬣蜥的部分皮肤会褪色,这会让很多最初被其漂亮的体色所吸引的饲主失去兴趣,从而转卖或遗弃。缺乏天敌的绿鬣蜥极易繁殖,在一些地方已经造成外来物种入侵问题。
在饲养过程中,诚然许多饲主抱有善待“异宠”的本意,但对本为野生动物的它们而言,人工豢养还是会增加其患病和死亡的几率。鉴于兽医对“异宠”疾病的临床研究非常有限,并且现实中也少有动物医院开展相关诊疗业务,一旦“异宠”出现伤病,很难进行科学救治。
而对于饲主而言,“异宠”也会带来健康威胁。其可能携带大量传染性细菌,增加人畜共患病交叉传染的风险。
野生动物当宠物,交易链中伤害大
宠物贸易对其野生种群数量构成威胁,也将它们推到极度濒危的边缘。在过去40年内,约有200万~300万只野生非洲灰鹦鹉成为盗猎的受害者。
那么,购买人工繁育的“异宠”,是不是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异域宠物项目经理郭京慧表示,一些繁殖机构强迫动物连续受孕,在其可繁殖的生命周期结束后,就用新近捕获的野生动物来取而代之。同时,人工配种繁育倾向于强化动物的某种特质,刻意创造一些“变种”,如专门繁育白化或带有特定颜色或花纹的动物,这可能导致动物出现某些神经性疾病或其他病变。而且这些人工繁殖的异宠也无法放归野外。
此外,圈养的野生动物实际上并没有被驯化,因而承受着更大的生理和心理压力。比如非洲灰鹦鹉,从小就被剥夺了每日飞行数公里的机会。它们常常患上慢性病、营养不良,或出现心理问题,做出拔毛、进攻等举动。
野生动物被商品化,萌、酷等特质作为卖点,吸引着消费者。然而,专家建议,消费者更应该了解捕捉、运输、繁殖、贩卖等上游贸易链对野生动物带来的伤害。
“把野生动物当做宠物饲养,会推高市场需求,导致更多偷猎的发生,从而威胁一些物种的野外生存。同时,在长途运输过程中,往往造成大量个体意外死亡。”郭京慧说。
买卖豢养风险高,遵守法律避红线
去年年底,浙江海宁一名喜欢养“异宠”的男子王某,因买卖变色龙,被海宁市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经鉴定,从王某房内搜到的高冠变色龙,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禁止国际贸易,所以个人买卖和饲养是违法的。
那么,异宠爱好者如何才能避免踩到法律红线?专家建议,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专家提醒,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物种,即有益的、有重要生态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时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法律界人士提醒,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为了猎奇而去购买、捕捉、饲养保护动物。同时,妥善照看自家宠物,避免自身受到伤害,或是因宠物伤害他人而造成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