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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 3月1日起四川全省试点
发布时间:2021-03-02 09:59 |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3月1日起,四川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全社会关注的在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将获得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此前,2020年2月1日起,成都市已经开展试点工作,此次范围扩展到了全省,将受益更多的当事人。

省高院表示,此次试点法院的范围为全省三级人民法院,试点案件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为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记者从成都中院了解到,自2020年2月1日起,成都全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工作,即在成都辖区内,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1日以后(含当日)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将适用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与其他试点法院不同,成都法院试点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试点案件范围广,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是适用标准更为灵活,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外省赔偿权利人能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统计数据高于四川省标准的,上述赔偿项目可以按照当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成都辖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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