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条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细化了多项工作举措。作为四川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开篇之作,条例肩负着“尽快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同时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重要使命。
“从严”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在水源区设立排污口、饮用水 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 提高了下限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增加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增加在沱江干流岸线 1公里范围内的从严规定等。
省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将以此条例的制定经验和实施情况为借鉴,研究制定出台具有四川地方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或综合性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为我省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