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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假冒名酒商标15人获罪
发布时间:2019-04-28 17:13 | 来源:四川法治报


   4月26日,四川泸州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和代表委员通报该院司法护航知识产权的成果和措施,并通报两起典型案例。其中,高建军等15人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罪一案,入选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高建军为牟取非法利益,邀约邹燕等5人参与,由高建军出资,于2015年7月1日成立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高建军占公司55%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燕等5人各占公司9%的股份。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高建军等6人以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田仕林等9人,在未取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包装大量假冒泸州老窖公司的白酒进行销售。其中,高建军非法经营数额达470余万元。此外,高建军还单独销售假冒国窖1573酒,获款1647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建军等15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高建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以高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60万元;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3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被告人高建军、邹燕等6人在实施犯罪中,虽均以泸州博联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但在案证据证实该公司自成立以来,即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高建军等6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应对博联公司的犯罪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其余多名涉案被告人,为从事白酒生产、包装设计、玻璃酒瓶的生产业主,在未取得泸州老窖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装潢设计、白酒灌装、销售物流的“一条龙”的制假售假模式;由于采取链条式生产、网络化经营,其能量更大,破坏力更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制售假酒犯罪活动,保护了泸州名牌酒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净化了酒类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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