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代某贤等27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代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代某军等2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依法责令被告人代某贤对其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违法所得30万元予以退赔;依法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代某贤等人的房产、汽车、现金及银行账户存款等依法予以没收或用于执行其各自罚金刑;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其他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渑池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代某贤系渑池县段村乡某村3组人,曾从事矿山经营等积累了一定资金。2011年12月,代某贤纠集被告人代某军、代甲贤、赵某林等人在渑池县城多次密谋,由代某贤出资,代某军等人帮助其通过贿选等方式当选该村村委主任。之后,代某贤将代某军等亲信安排、扶植为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并纠集了被告人代某飞、代某丽、李某等家族成员和被告人杜某信、蔡某勇、陈某、赵某等主动依附人员,通过任命职位、发放金钱、安排吃喝、集体旅游、承包工程等手段拉拢发展势力、扩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代某贤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2012年以来,该犯罪组织在原段村乡个别党政干部的包庇、纵容下,逐步把持村级组织权力,确立强势地位,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垄断农村资源,大肆非法敛财,对抗国家机关执法,非法缠访、闹访,并向政治领域渗透,在该村及周边地域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贤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了人数众多且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段村乡及周边地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