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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12 10:45 |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如果发现机动车排污,可提起公益诉讼。

排污被罚当事人进“黑名单”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提出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数据库,实现机动车注册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外埠进京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将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既不缴纳罚款,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法排放气体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型车安装在线监控系统

《条例》强化了源头预防和控制措施。如规定了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推动重点企业、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同时规定了采取措施调整能源使用结构,通过财政、税收、停车优惠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完善了机动车符合排放标准使用及排放检验、维修治理措施。明确本市销售、部分在用的以及外埠长期在京行驶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条例》还对在线监控设备的使用提出要求;明确遥感监测、在线监测数据可以用于处罚。《条例》还细化了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规范,并提出实行记分制管理制度。《条例》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和环保检验数据的传输。

《条例》还健全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制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规定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要进行备案。

京津冀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条例》提出,加强区域协同。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协同和协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统一登记;三地制定共同的新车抽查抽测计划,协同开展新车监管执法;建立区域在用车超标排放信息监管平台。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对应的处罚条款外,还强化了营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且要对超标车辆未按规定复检合格上路行驶的行为实行处罚。



责任编辑: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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