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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聪为什么限高消费还可以日本滑雪?律师解读限消令
发布时间:2019-12-25 09:52 | 来源:南方财富网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莉萍、邓平

  近日,王思聪与女性友人在日本滑雪的动态在坊间再度引发公众关于限制消费令的热议。在此之前,王思聪投资的多家公司股权曾被法院冻结,王思聪本人也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下达限制消费令。

  那么为什么王思聪连环被限消,却还可以在日本滑雪玩那么爽呢?本文将简单分析限制消费对被限制消费人的影响,供读者参考。

  1. 何为限制消费令

  限制消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执行措施的一种,对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消费的措施。

  (1)什么人会被限制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当被执行人是单位时,法院还可以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单位相关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被限制消费的具体内容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其不得实施如下九种消费行为:(一)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其中,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应高管确属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九种被禁止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3) 例外情形

  根据《限消规定》第八条,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进行限制消费行为的,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的事先批准后方可进行。

  2. 王思聪缘何被限制消费?

  结合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检索信息,王思聪被限制消费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情形:

  (1)本人作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执1325号案件中,王思聪个人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直接送达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作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限制消费

  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执11712、11713和11714号三个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均为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下称“熊猫互娱”),王思聪作为熊猫互娱的实际控制人被限制消费。

  3. 限制消费令对王思聪的影响

  (1)王思聪已经是老赖了吗?

  目前有观点直呼王思聪已经身背多个限制消费令,成为“老赖”。这种观点并不恰当。限制消费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老赖”)并非一回事。

  限制消费启动条件较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还款,法院便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必须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具体包括:(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还要被进行联合信用惩戒,在任职资格、融资信贷、出境、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处处受限。

  目前王思聪并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且不是老赖。不过他也并非高枕无忧,现已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违反限制消费令,将被纳为失信被执行人。

  (2)是否还可以出境旅游?

  出境旅游属于旅游,是《限消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因此,被限制消费的王思聪应当是不能出境旅游的。那么王思聪是否被限制出境了呢?

  被限制消费并不一定被限制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有尚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且人民法院不准其出境”的人才会被限制出境,所以,必须有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不准其出境。

  因此,王思聪被发现在日本有两种可能,一是在其被限制出境前已经在境外,二是目前没有执行申请人提出要求限制其出境(如债权人寄希望于其能在海外筹措到财产偿还债务的目的)。

  (3)王思聪是否可使用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

  对于这个问题,《限消规定》第三条是这样表述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就给实践解读带来了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必须是消费行为,而不是行为本身被限制;也有学者认为,不管资金来源如何,这些行为都是消费行为。

  从实践来看,被限制消费的人即使使用其身份信息进入相关系统,也无法购买二等以上舱位的交通工具、入住星级宾馆,因此,从上述情况看,限制消费令似乎并不考虑其消费的资金来源。

  但是,广东高院在《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不能以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或接受被禁止的消费服务。

  与之相反的是北京高院在其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中,仅要求被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高消费的行为,似乎是特地对《限消规定》作出明确解释,对以他人财产实施高消费的行为并未禁止。

  目前,尚未从公开渠道检索到被执行人以他人财产实施被禁止的消费行为被处罚或升级为失信人的案例。

  但笔者认为,利用他人的钱财大肆消费有违立法精神,客观上也会助长投机取巧的逃债方式。而且,该行为客观上仍会造成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的减少(即使是接受赠与,接受赠与后,该财产已经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即便他人请客,也应该视为应将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于返还债务,而非享乐。

  4.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结合《限消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若王思聪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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