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0月22日,房某组织生日聚餐,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学刘某共同饮酒,期间没有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当天下午1点左右结束,刘某先行离去。当天晚上6点40分许崔某驾车返回时与货车尾部相撞,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崔某父母认为房某对于崔某酒后开车未劝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说法】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官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己酒后产生损害后果负绝对的主要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饮者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时,其他同饮者的责任远远小于饮酒者自己的责任。崔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后果,崔某本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负最主要的责任。
房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房某对崔某采取了控制酒驾的措施:中午喝的酒,挽留到晚上5点左右,并经证人证明,房某及其父亲在崔某要离去时再次进行了挽留,房某尽到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房某采取的挽留等措施没有制止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崔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使其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予以适当赔偿。审理法院酌情确定由房某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损失的5%,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