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去年6月,王某产下一名男婴,得知孩子可能存在先天性疾病。在孩子出生仅五天时,王某同父母商议,决定以维护家庭名誉、经济条件差为由将孩子遗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孩子送往社会福利中心,但王某及其父母依然拒绝抚养孩子。2016年10月,王某因遗弃亲生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与此同时,检察院向社会福利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王某的监护资格。社会福利中心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王某的监护权,指定福利中心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说法】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以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审理法官指出,本案中,王某遗弃亲生子,且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王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审理法官指出,社会福利中心不仅能为孩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其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孩子的生活稳定和情感抚慰,社会福利中心可在取得监护权后,通过收养认领、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照料其生活。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社会福利中心取得孩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