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违规电单车进行拦停。(资料图片)
为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宝安区以电动自行车出行占交通出行方式比例较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现状,近日,宝安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制定出台《关于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整治的通告》,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整治。 据悉,宝安交警大队管辖面积382.8平方公里,道路1921公里,辖区人口约530万,汽车保有量约90万辆,道路交通繁忙。经过交警等部门的不懈努力,今年1至8月,全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下降35.71%。但日益增多的电单车违章依然是道路上的头号“杀手”,占事故量超过50%。《关于对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行为开展整治的通告》中列出了5类严重违规行为,广大电单车司机若存在这些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查骑乘电动自行车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 事故案例:今年5月20日4时6分许,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在沙井街道兴业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中富厂门口路段时,在没有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该车车身左侧与道路中间铁护栏发生刮碰,陈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提示:因摩托车、电单车的特殊结构,导致摔倒撞击的情况发生时,受伤最重的就是头部,而头部又是人体最脆弱、最关键的部位。事故中电单车车速并不快,如果司机佩戴了头盔,势必能大大降低死亡率。此外,头盔还能挡风、阻挡不明飞行物对眼部的影响。而当前,绝大多数电单车司机并未佩戴头盔,需引起高度重视。 查电动自行车未配置照明、警示标志等设备 事故案例:今年10月7日3时许,叶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正通大厦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孙某某驾驶搭载古某某和宋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尾发生碰撞,导致其中一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提示:电单车出厂时前车灯、尾灯状况良好,但电单车不像汽车需要年检、做保养,车况没有引起车主的重视,车灯、反光贴损坏后未第一时间更换,或是从来不去修复。夜间行车,尾灯是后方车辆辨认的最好标识,出现故障将导致后方车辆未第一时间避让,增加事故发生的几率。希望广大电单车主时刻关注车况,出现破损第一时间维修。 查不按交通信号、标志、标牌指示通行 事故案例:今年7月15日0时45分许,周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福海街道永福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蚝业路绿灯通行时,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机动车存在闯红灯行为的姚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姚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提示:由于无需考取驾驶证,很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法规不了解,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事故中,电单车驾驶员在闯红灯前已经停下车来仔细观察路况,但依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逆行、闯红灯等违章行为会令机动车驾驶员“措手不及”,而事故也就发生在那瞬间的零点几秒当中。交通规则人人都懂,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驾驶,还需要政府、社会、个人齐努力。为了自己以及家人的幸福生活,希望广大电单车司机们按规行驶,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查电动自行车搭载乘客超过一人 事故案例:今年5月13日11时28分许,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宝安区松福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凤塘大道路口左转时,该车车身左侧与在凤塘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口由张某某驾驶并搭载彭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头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提示:电单车的操控性本就比汽车差,载人后整车质量增加,会直接影响接司机的驾驶安全。事故中,双方的车速并不快,张某某看到右侧来车后,已经有了刹车行为,但因为车辆载人后惯性增加,车没有刹住,导致本有机会避免的事故发生了。希望广大市民不要上电单车拉客仔的车,除了将自己的生命安全暴露在安全隐患中外,拉客仔均未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容易引发赔偿纠纷。 查在设有辅道的道路中的主道上行驶 事故案例:今年3月12日6时12分许,何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宝安区宝安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沙井街道富华工业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相对方向逆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并搭载冯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头发生碰撞,杨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提示:107国道、宝安大道等城市干道车流量极大,且车速均在60公里/小时上下,电单车毕竟是“肉包铁”,安全措施做得再好,也无法避免严重的事故后果。按照法律法规,机动车道是禁行电单车的,希望广大电单车主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便捷行驶在主道上,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需择道而行。 这五类交通违章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起起交通事故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宝安交警大队等路面执法单位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严查这些违章行为,其他严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处罚。交警希望存在违章行为的电单车主能将这些规定、事故案例牢牢记在心里,在上路行驶前、在红灯前、在载人前忍一忍,想一想,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记者从宝安交警大队获悉,该通告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为通告实施过渡期,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