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供应楠竹200吨,单价500元/吨,王某向张某交定金23000元,违约金10000元。供货时间4月1日至5月30日。供货期间张某向王某送货70余吨。近日,王某到张某经营的场所给王某带信表示不要楠竹了。但张某继续备料,送货,王某拒收,引发纠纷。张某向法院诉讼王某违约。
审理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是否内容合法?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是否违约?经过审理合同内容合法。但是该案存在一个楠竹这种用材林的特性问题,4月是清明前后,是生竹笋期间,采伐楠竹要损伤母竹,影响竹笋的生长量,这期间采伐要造成楠竹林的毁坏和很大的损失。另外楠竹还有一个特性就是每年夏至以前采伐的竹材要生虫和竹节间要断裂,不能使用。正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合同执行不能的问题。
那么违背自然规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执行呢?审判人员认为,造成这个结果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均未尽到注意义务,违背了自然规律,双方均有过错,均有承担过错的责任。所以待执行不能的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该案中王某待合同执行不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王某拒收张某所送的楠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张某备好的楠竹的损失。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