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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补签或丢失合同,能否索要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7-09-27 13:03 | 来源:劳动午报


    现实中,由他人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数月乃至更长时间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手中的劳动合同丢失而单位拒绝复印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遭遇类似情形能否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呢?

    代签未经本人同意,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7年3月1日,梁晓菲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梁晓菲知道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是想裁减人员,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考虑到自己内心已经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她表示接受公司的决定,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是,公司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与梁晓菲一同入职的同学李某代签为由拒绝。尽管梁晓菲一再否认自己已经委托李某代签,甚至自入职以来对此一无所知,可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拒绝梁晓菲的要求。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虽被冠以“劳动”二字,但它仍属于合同的范围,同样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即使公司所言属实,但梁晓菲的同学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因其签字行为属未经梁晓菲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梁晓菲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故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补签时间虽从头算,单位也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6年9月1日,廖丽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7年4月1日,公司才与廖丽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写明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一个月后,因为公司拖欠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且索要未果,廖丽萍提交了辞呈并要求公司支付6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时间涵盖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加之廖丽萍已经认可,故其无权索要双倍工资。

    【点评】

    公司同样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必须及时进行补签,同时还不能免除其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单位有权拒付双倍工资

    【案例】

    胡晓娥在入职到一家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5日,胡晓娥发现自己手中的书面劳动合同丢失后,曾要求公司将其保管的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复印一份给自己留存。

    见公司一口拒绝其请求,甚至不给出任何理由,胡晓娥一气之下当即表示辞职,随后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呈。不久,胡晓娥以公司拒不提供等同于彼此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公司则表示,胡晓娥要走,可以;要双倍工资,没门!

    【点评】

    胡晓娥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承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义务的前提,是“未”或者“不”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劳动合同的丢失乃至公司拒绝提供复印件,并不等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等于公司“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胡晓娥的要求不符合索要二倍工资的要件。(颜梅生)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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