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家永
孟大爷早年离异,独自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都已结婚另立门户。孟大爷由于年轻时劳累过度,现在身体虚弱,还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常见老年病,因儿女很忙,指望不上他们的照料,就请了一位保姆。孟大爷虽然每月有3500元的养老金,但支付平时吃药的花费和保姆费后仍入不敷出。两个月前,孟大爷生了一场大病,虽经住院治疗转危为安,但需要不少钱用于后续的康复治疗;而且,他担心会再次复发,于是就开始要求儿女按月支付赡养费,以备不测。可他的一对儿女说,父亲有房产和养老金,只是因为花钱雇保姆才造成入不敷出。如果养老金不够用,父亲可以用房产担保贷款来支付所需开销,因而拒绝支付赡养费。
老人很困惑,有房有养老金,子女就可以不向自己支付赡养费了吗?
首先,老人不论经济状况如何,子女都有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该条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第一,这里的赡养费包括老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用等。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二,只要老人生活困难,子女就有义务支付赡养费,而不论老人有没有养老金等收入。老人的房产和养老金等合法收入不能替代子女的赡养费。第三,即使没有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只要老人无劳动能力,子女也得给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和尽孝的重要体现,并不意味着父母具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当然,有没有养老金等收入,决定着赡养费给付标准有所不同。
其次,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权得到必要的照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孟大爷因身体虚弱,患有多种老年病,又指望不上儿女们从生活上给予照料,他当然可以雇请保姆来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
再次,以房养老必须出于老年人的自愿,不能强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我国以房养老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失独家庭、孤寡老人、老年贫困者,而且必须是老人完全自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老人以房养老。因此,孟大爷的儿女说父亲可以用房产担保贷款来满足各项开支,便是错误的。
总之,孟大爷虽然有养老金,但在生病住院之前已经入不敷出,加之还要做康复治疗,显然属于生活困难,其儿女有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当然,赡养费的具体支付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孟大爷的实际需要、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平日对父亲的照料程度等综合确定。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