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信大多数与民事案件有关,其未履行义务也多为欠款未还等。
除此之外,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统计发现,多地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后,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义务包括信息公开、履行法定职责、执行行政处罚等。
专家称,政府失信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相背离,此种情况实际上等于违法行政行为仍在继续。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拘留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
有镇政府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成“老赖”
陈留镇政府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显示,河南开封县陈留镇政府,2016年12月11日被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义务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张湾乡政府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河南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政府(原陕县张湾乡政府),于2016年11月07日被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案生效判决(2016)黔0324行初55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告秦任铎向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桥头村四组自2002年至今的宅基地审批情况。被告在收到秦任铎的申请后,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在张湾乡政府的司法所二楼会议室对原告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方进行了公开和答复。
但原告秦任铎认为张湾乡政府的答复不全面,不真实,其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其诉至法院
2016年4月21日,义马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陕州区张湾乡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秦任铎申请本居民小组2002年至今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的信息重新作出书面答复。2016年10月10日,此案被立案执行,近一个月后,张湾乡政府被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杭集镇政府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更有甚者,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政府,因不履行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09月13日被公布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信息显示,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6日对被申请人杭集镇政府作出的扬国土资[2015]罚字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杭集镇政府退还占用的王集村王一组、王二组2765.7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所建道路等处罚内容。执行法院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准许强制执行。但杭集镇政府全部未履行。
截止2017年4月10日上午,陈留镇、张湾乡和杭集镇等地政府的相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仍可查到。
专家:政府失信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相背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告诉澎湃新闻,政府在行政诉讼败诉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实际上违法的行政行为还在继续。法治社会政府应是守法的模范。行政机关不服从生效判决,成为“老赖”,对司法权威是一种藐视,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是相背离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告诉澎湃新闻,针对局部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特别规定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行政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社会影响恶劣的,还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优银认为,政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延伸阅读
党纪国法应协同应对公职“老赖”
本月初,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政府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广泛关注。按照法律规定,该县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将加大对公职“老赖”的联合惩戒力度,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
政府部门被冠以“老赖”,这样的新闻并不新鲜,有的政府部门欠公民个人的钱不还,债主多年讨债,打官司即便胜诉也不能解决问题,而像欠企业工程款这样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对于“老赖”该作何应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拒不履行裁判义务者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刑法也规定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这两部法律并未提及对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适用。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罚款;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法理角度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显然不仅指个体,还指向企业和政府部门,这就意味着,无论公民个人还是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是正常现象。但如今江西的做法之所以被放大、被点赞,究其原因就在于对“老赖”的处置并未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囿于权力的影响,执行单位在执法时留有情面,往往只是做做表面文章,或担心其权威受到损害,不习惯不适应政府部门的“老赖”身份。总而言之,过去政府部门作为“老赖”可谓有恃无恐、毫无压力。
不仅政府“老赖”做得毫无压力,对于哪些政府部门是“老赖”,过去外界其实也并不知晓。直到2017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出台,其中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予以公布,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据媒体报道,全国还有490家各级人民政府被列入“老赖”名单,市、县(区)一级的政府就至少有20个,其中黑龙江省地级市大庆市也赫然在列。
从相关法律的修订出台,到政府“老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负责人受到相应的影响,政府“老赖”处境的变化表明,在对待“老赖”这个问题上,逐渐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许多评论将这一改变视为法治的进步。的确,从毫无压力到有那么一点压力,政府“老赖”的日子不再像过去那么好过,起码会遭遇舆论的指摘,而参考经验,舆论压力往往是导致政府部门作出改变的主要动力。但是,这是一种期望甚至只是一种想象,现实并没有这么乐观,舆论压力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事实上,在最高法出台上述规定前,也有很多政府“老赖”被曝光,那时舆论压力并不是都奏效,政府“老赖”们总有各种死皮赖脸的理由,目前法律的应对其实并未对其造成非常大的压力。
政府角色的特殊性,其与司法部门的特殊关系,都会使得法律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被打折扣。像政府领导坐飞机、高铁将受到影响,是不是真的会受到影响,恐怕都要打一个问号,应对政府“老赖”需要有更高层面的应对。江西省高院的公告提出,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通报至组织人事部门在任职方面予以限制。此规定涉及的策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问责,二是影响官员升迁。政府“老赖”之所以成为“老赖”钉子户,症结在于失信人的政府身份。有评论认为,治理政府“老赖”,党纪应严于国法,这是一种给力的思路,前提是,党政系统内部要动起来,来自司法机关的制裁如果能得到党纪的响应,并形成规范、完善的应对程序,尤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那么,何愁治理不了政府“老赖”?(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