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 难题怎么解
律师支招防止离婚后成“负翁”
大多数人也许知道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但你知道吗?
夫妻间还有共同债务这件事。
而且,哪怕你婚内不知情,离婚后,这笔债,你还要负担!
新闻背景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2013年,董女士的丈夫王某新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了50万元,其后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正式离婚。同年,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了王某新夫妇,法院判决王某新夫妇立即偿还欠款。但此时王某新下落不明,债权人便多次找到董女士,要她偿还债务。董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不是借钱的人,对丈夫的行为也不知情,不该由自己背负债务。
无奈的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董女士偿还债务。
不是不懂法的董女士才落到这样的下场。温州一位法官依据“二十四条”审理判决他人的离婚案件,未承想他自己离婚时也因“二十四条”败诉,搬进了800元月租的民房里。
“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离婚前产生的债务行为,就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和董女士一样,被“二十四条”“坑过”的人不在少数。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1288份,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这些人当中一些人自发组建了一个 “二十四条公益群”。 据该群成员彭云、李秀萍等人开展的一项面向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他们的命运都因为“二十四条”而被动负债,官司缠身,有的工资账户被冻结,有的无法享受医保看病,有的在晚上偷偷去菜场捡烂菜叶,有的变卖房产住进月租房里……
作为最早批评“二十四条”的法官之一,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对于“二十四条”的问题并不留情。
在王礼仁看来,作为司法解释的“二十四条”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相对立或割裂的。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面对“二十四条”该怎么办?
“二十四条”出台的初衷是好的,是通过扩大对债权的担保范围,打击夫妻利用离婚避债的现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很难去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举债后用于干什么,就算用于家庭生活的也可以说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为了保护第三方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的都要共同偿还。
但“二十四条”如果被恶意借贷、以诈取对方财产为目的的恶意债权人或者被别有用心的夫妻一方所利用,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那么“二十四条”的被害群体就会更庞大,造成更多的社会悲剧。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二十四条”,但是法律的修订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那么,面对“二十四条”我们是否只能被动接受?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董女士这样的情况?
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丁兆增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按照“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要钱是在还没离婚前借的,即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根据该规定,有两个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还有,一方有证据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例如夫妻一方赌博所负的债务。但是,若要证明属于该情形,无论从取证上还是法院认定上都有一定难度。因此,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非举债一方也要负债。因此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最高法院没有修改这条规定的迹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避免自己被负债呢?丁律师提出两点建议:
一、注意提前防范,夫妻一方应当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有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大笔债务时一定要及时介入。若双方并不经常在一起或者无法及时了解对方的财务,那么建议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对婚内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比较妥当。
二、对于正遇到此类案件的人来说,建议立即寻求法律支持,找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代理,梳理案情,若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例外的情形,搜集证据并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增加案件的胜诉把握。
律师呼吁最高法院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作出更详细更公平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保护非实际借款的配偶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