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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拒交租金想续租 律师:期满房东有权收回门面
发布时间:2016-10-28 13:51 | 来源:长江网-武汉晚报


 花上百万元买来门面,低价出租两年。如今,门面即将到期,结果房租收不回,反被租客逼迫续租。租客称,若不续租就得赔他12万元。近一个月来,房东王女士一家为门面的事情心烦不已。

  王女士的门面位于汉口万松园横路4号。2014年12月,王女士和丈夫卖掉了住房,花费120万元从原房东处购买了这个门面,当月底已办证过户。由于门面长期租给一名杨姓水果商经营,经协商,王女士最终同意继续租给杨姓商贩,租期为2年,月租金为2500元,按每个季度收取。“当初考虑到别人做生意不容易也没去计较,这个价格比旁边门面便宜了2000多元。”

  今年9月28日,王女士来收第四季度房租,租户突然以“没钱”为由拒交。同时,租户还提出,交房租可以,但王女士要答应,在租期满后,让其再续租3年,并保证月租金不超过4000元。若不同意续租也行,但要赔偿门面装修费及货架商品成本共计12万余元。面对租户的“无理要求”,王女士简直哭笑不得,双方僵持至今。

  昨天,记者看到王女士提供的一份租赁合同,上面清楚约定: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起租至2016年12月31日止,租约期满,合同终止,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承租期间对房屋装修,设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水、电费由乙方自己承担。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交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白纸黑字一清二楚,为何租户不认账?随后,记者和王女士来到了万松园横路一家名为“百果园平价”的门面前,租户杨先生夫妇恰好都在店中。谁知,杨先生拿出了另一份合同,并称是王女士违约在先。

  记者看到,租户杨先生提供的这份合同是2013年12月31日与前任房主签订的,上面约定:门面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2300元,依旧按季度支付。不同的是,租约期满,合同及租金另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杨先生说,今年第四季度还没完,自己是不会欠房租的。他认为,新合同中,王女士将月租金涨了200元,而之前自己与原房东的合同还没终止,本身就说不过去。之所以签订新合同,是因为王女士夫妇曾口头承诺他明年续租,月租价格不超过4000元。他认为,王女士夫妇失信在先,若不续租也行,但要赔偿他的装修费和商品成本共12万余元。

  对于是否续租的承诺,王女士夫妇称,从没这种说法,更没在合同中约定,完全是租户杨姓商贩的借口。

  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生林认为,若租户没有签订新合同,应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王女士与租户重新签订了合同,则原合同失效,租户应按新合同履约,一旦租约期满,王女士有权收回门面。若租户协商不成拒不搬离,王女士可向所在区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期间。若租户依旧占用房屋,应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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