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律师:VIE模式下道德风险难杜绝)
“在我们的投资经历中很少遇见这样的事,相信这只是个案。”安琪集团几位境外投资机构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过往投资损失往往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转移公司资产的做法比较少见。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寿辉也认为,此类案件不多,但在VIE模式下道德风险无法杜绝。
安寿辉说,VIE模式下境外投资人对企业的控制强度不如股权。股权所具有的排他性,是协议控制所不能比拟的,即使设定有担保物权,但协议出来的“准股权”毕竟不能完全和股权等效,其与生俱来的架构不稳定性无法从根本上被弥补。一旦出现全新的、更大的利益诱惑,经营实体的管理层可能不再遵从境外投资人的命令,不再“按协议办事”。由于VIE模式尚未完全获得法律认可,一旦出现道德风险,外资公司及境外投资者难以得到来自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强有力的保护,诉讼过程也比较复杂。在目前没有更有效办法的情况下,建议境外投资人要加强对投资标的和创始人人品的考察,并适当安排人员到实体运营企业的重要岗位工作以加强监督。
有不愿具名的法律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红筹架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过去十数年间帮助大批优质的内地民营企业实现境内外多层次主体法律上的非股权控制,同时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红筹架构下,一些诸如漠视契约精神的行为依旧可能产生巨大的投资风险。
该人士称,在任何投资架构中,理论上都存在创始人单方面终止协议,转移运营公司经营牌照或重要资产的可能性。投资人只能依赖于投资协议的保护。但此等情况下,不仅投资人权益受损,优质的境内企业也无法继续经营。在红筹架构项下,尽管上市的主体在境外,但支撑上市主体的一切利益均在中国内地的红筹架构实体,换言之,红筹架构实体的“言行举止”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境外投资人的利益。
同时,红筹架构下的公司存在公司治理法律风险。如内地的实体经营公司在创始股东的控制下在资金使用、经营决策和业务管理等方面拒不执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制度,违反公司投资方和企业创始人之间的约定,不仅会侵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会大大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因此,需要红筹架构实体的实际控制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不断培育和提升企业的契约精神,特别是在事关红筹架构实体及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方面,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