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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彬:发展数字经济迫切需要加强立法
发布时间:2019-12-30 11:2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近日召开了“数字经济与金融的法律治理”研讨会,专家学者聚焦区块链法治、数字货币监管、数字经济立法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的发言引起广泛关注,现将发言摘编,以期交流。

   什么是数字经济?欧盟有个公共定义,就是以数据化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依托互联网作载体、信息化技术作支撑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我们把它称作数字经济。简单说,它就是一个信息商务活动数字化的经济社会系统。最核心的就是算力、算法、算据都应用于整个经济活动当中。

   我认为,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话题。说古老,其实数字经济自有农业文明以来就有了,我们的二十四节气、十二个月,什么时候种地,什么时候收获,我们老祖宗说的度量衡,都是数字。都是原始的数字经济。现代意义的数字经济,也就是这一二十年的事情。数字经济在中国得到政府认同,成为国家发展的重点,也就是这三年的事。我记得2017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第一次提出政府要大力推动和发展数字经济。在这之前,学者有些文章。一旦政府呼应了,发展就很快。从2018年到现在,数字经济的量已经达到31.3万亿元,占整个GDP的比重去年已经达到了34.8%。当然,这个数据可能不是很准确,但它是个重要参考。

   真正的数字经济有两大块儿,一块叫数字化的经济,另一块叫产业数字化的经济。后者就是把数字变成钱,这个比重不大,大约占21.5%,那么包括经济数字化,或者我们把传统的工业、农业、机械、冶金、制造,把它装上数字化的臂膀,用算力算法来提升它的效率,这一块这些年发展得挺快,大约能占到79%。应该看到,我国数字经济在所有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还不是很高,比发达国家至少差一倍。这是一个大的背景。

   这里我主要想说说数字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我本人从事了15年的立法工作,因而,这方面考虑得比较多。数字经济在我国发展很快,包括网络购物,“双十一”购物等,我们已经成了数字大国,但不是数字强国,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主要有这么几点理由:

   首先,这是中国进入到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数字经济的好处,是能够提高效率,结构能得到优化,还能取得经济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而不是负外部性,这能使我们的生态、环保可持续,能得到发展,同时还能增加就业。现在数字经济推动中国的就业人口,已经达到了1.91亿。数字经济在整个一、二、三产的结构当中,第三产业占的最多,占了35.9%,第二产业占了18.3%,第一产业即农业占的比重最低,占7.3%,但这也是有进步的。因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就要求量化、精准化,效益化,这里面涉及数字经济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这些都需要依法来定位。

   第二,这是当代科技革命发展的迫切要求。我个人经常把新科技革命即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标志,概括为“四化”,即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量子化,尤其量子化,它已经成为新科技革命的一个突出代表。大家都看到,美国用200秒完成1万年计算的量子霸权已经出现了。更重要的是,在去年11月16日,世界计量大会通过了用物理常数和量子科学基础,重新定义了人类生活、生产的基石,就是七个物理量计量单位的定义,比如什么叫长度、重量、时间、秒、温度、电流、物质,这些最根本东西的重新定义,标志着人类社会乃至我们这个星球,真正进入了量子时代。在高科技量子时代,在数字化经济时代,我们的金融、电力、交通、反恐、医疗等等,大量的都在数字化,金融方面,最近大家都在说数字货币。在推进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金融,推进数字化的时候,我们也面临着风险。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所说,高科技就是高风险社会。所以,我们需要通过立法来防范和解决风险。

   第三,这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党的十九届四种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有人说这是中国的第五个现代化,它的核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当前我们国家数字经济的量发展很快,而立法是相对滞后的。虽然我们制定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等,但内容数量还不够,而且主要是从管理的角度、安全的角度来确立法治的走向。在数字经济立法上,欧盟最近五年来发展迅猛,开展了数字经济的造法运动,像公用数据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隐私电子通讯条例、网络信息安全指令等,一套一套,非常完整。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还还有待加强,比如我们对所有权、隐私权、交易权、数据携带权、被遗忘权、访问权、知情权等权属的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还是很需要加强的。

   最近看到,美国的加州、马塞州有三个市通过立法,禁止人脸识别。专家为什么要反对刷脸,就是因为美国宪法规定了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之前是假定无罪的,而刷脸则是先入为主的,美国人担心,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会被刷脸所推翻。还有人工智能AI它的知识产权到底归谁,去年发生的AI的第一幅画的事件,这幅画拍卖了300多万人民币,但拍卖所得的其归属产生了争议。在我国,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数据公司陆续受到法律追究,其中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些法律问题,比如数据的采集权、使用权、出售权,这些权利的边界,包括原始数据权和加工数据权,他们的边界都不是很清晰。法律制度不完善,确实不利于中国数字经济乃至于整个经济高质量的发展。好在国家现在已把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爬虫法,都已经纳入到人大的立法规划。但也要看到,由于实践不成熟,法理研究还很欠缺,缺少专业的人才,这会给立案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四。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中央明确提出,政府机构改革要“放、管、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方面,要解放思想,调整思路,应当注意纠正长期以来往往“管”字当头的思维习惯,既要加强监管,还要站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基础上去考虑立法。

   搞好数字经济立法,还应当把握好一些基本的原则。这里我点个题:一是把握好创新与保护的平衡原则;二是把握好消费者与企业权利平衡的原则;三是把握好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的相互结合与平衡原则;四是把握好公开与保密、隐私与共享的平衡原则;五是把握好重点管理与分类管理的平衡原则。

   美国和欧盟在数字经济立法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有两个不同的着力点,在欧盟那么多的数字经济立法中,更多偏重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而在美国,数字经济立法的重点,则更多的是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当然也兼顾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们进行数字经济立法,应该借鉴他们这两个方面的长项,结合我们国情实际,更好地体现平衡。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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