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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立法破茧 同标治理机动车污染
发布时间:2020-01-16 10:10 |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世昕)蓝天保卫战中,京津冀不仅实现了治污联防联控,目前还正在进行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协同立法。

   正在举行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一项议程是审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份条例是京津冀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首次协同立法。

   早在2018年, 京津冀协同立法联席会议就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确定为协同立法项目。据悉,协同条款主要涉及加强区域协作、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加强科技合作等方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介绍,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的污染治理,是京津冀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地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有利于推动实现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与协同治理,条例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区域协同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同时,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张清介绍,截至2019年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636万辆,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外埠进京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长期在京使用的外埠客车有100余万辆,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4万至6万台。2018年源解析显示,在细颗粒物(PM2.5)本地排放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排放占比达45%,已成为北京市PM2.5的首要来源。其中,重型柴油车排污量尤其居高不下,而且柴油车存在排放超标及重复上路行驶的情况,加强京津冀三地对机动车的协同治污迫在眉睫。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一条,其中规定,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被暂扣行驶证。机动车排污违法信息拟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行政机关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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