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内容涵盖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环境、方便市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28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制定有关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法规十分必要,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综合开发利用、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
鉴于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和特殊性,同时为切实做好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条例(草案)》在遵循国家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市、区、县(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职责予以了明确。
此次《条例(草案)》规定了市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同做好规划建设、土地征收、渣土消纳、安全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关于政府职责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建议增加“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具体内容。此外,关于严格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轨道交通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再作进一步研究。
近年来,合肥市轨道交通发展迅速,目前,1号线、2号线运营通车里程52.23公里,日均客流量超过50万人次,3号线、4号线、5号线,1号线3期正在加快建设,年底3号线将开通运营,预计到2021年开通运营总里程将达到175.6公里。
“《条例(草案)》总体上立足我市城市功能定位,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了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规定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相关程序和制度,加强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管理。”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在保障轨道交通安全、保证运营服务质量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轨道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