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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
发布时间:2019-08-14 11:09 | 来源:健康报


    近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条例》设专章对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发挥荆楚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构建中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条例》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湖北省2002年颁布实施《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去年,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未来5年,湖北省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中医药工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中医药医疗、教育、人才、科技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建成中医药强省。原有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为此,湖北省根据《中医药法》,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中医药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药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对重点人群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服务,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条例》将每年5月26日李时珍诞辰纪念日确立为湖北省中医药日,规定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建设,推动中医药文化宣传进校园、社区、乡村、机关、企业、家庭。

    下一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健全《条例》落实的责任机制、检查督办制度、评估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条例》在中医药管理、资金补偿、医保支持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开展联合联动执法。(特约记者刘敏 记者毛旭)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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