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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正加快推进
发布时间:2019-08-09 12:12 | 来源:南宁新闻网


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今年以来,南宁市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开展立法工作。在今年6月召开的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目前《条例(草案)》已通过初审。

先行先试 奠定立法基础

作为全国46个垃圾分类试点城市之一,我市早在2014年就开始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试点和探索,横县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成为践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的“先行军”。

在横县校椅镇石井村,每户民居的门前都摆放两个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一个桶装盛餐厨垃圾、废弃瓜果蔬菜等易腐垃圾,另一个桶用来放置塑料、玻璃等可回收垃圾。“干、湿垃圾分开投放,既减少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又能保护环境,所以我们村的环境特别好,每个角落都很干净,没有臭味没有苍蝇。”石井村居民吴培亮说。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仅改善了乡村风貌,更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村民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变过去的“随手扔”为如今的“随手分”。如今横县已建设了24个农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示范村,通过示范村辐射带动,逐渐在全县推行“三级四类”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全县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80%,分类正确率达90%。此外,横县先后投入近千万元购置钩臂垃圾车、后驱动生活垃圾清运车、环卫三轮车等设备,服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除了横县,从2014年起,我市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覆盖1583个党政机关单位及150个示范小区,各城区、开发区均已划定10个示范片区实施范围,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居民约18.8万户。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市逐步建立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强化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逐步显现。在住建部2018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通报中,南宁市分别位列全国46个重点城市的第14名、第16名。

市环卫处副主任黄淑娟介绍说,南宁从顶层设计入手,构建了三级生活垃圾分类“大分流、细分类”的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每个单位、每个城区都有专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人员,城区也配备了督导员进行日常宣传和督导。此外,南宁还建设了终端设施,例如易腐厨余垃圾处理厂等。

有法可依 走上法治轨道

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虽然进展顺利,但持续推广却很艰难。摆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面前的,还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制不够科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不足,居民参与率有待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邻避效应’强,选点落地困难”等“拦路虎”。对此,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生活垃圾分类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意识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市人大常委会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纳入2019年地方性法规审议项目,由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起草。起草过程中,在总结我市近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上海、厦门、广州等地先进做法,并向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等单位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广泛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基层执法人员、企业和行业协会、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经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2019年6月1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同意以市人民政府议案的形式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明确责任 约束各方行为

《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了我市的生活垃圾应分为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有害生活垃圾,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垃圾。有立法专家建议,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的先后缓急进行层次分类。“我认为应该按照逻辑层次划分,凸显优先处理的程度。”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春林建议,生活垃圾的分类要遵循层层递进,例如首先处理有害垃圾,再对无害垃圾进行细分,分成可回收物、易腐垃圾等。

针对垃圾谁来管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酒店、餐饮服务、公共娱乐、商场、商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等。管理责任人应该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及时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等。有立法专家认为,《条例(草案)》中对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的落实。张春林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应更明确,要区分单位和个人,“应该先确定谁是管理责任单位,然后在责任单位中确定具体管理责任人”。

关于如何做到生活垃圾从源头减量的问题,《条例(草案)》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就地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有立法专家建议,《条例(草案)》中可以适当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设置奖励条款。对于源头减量,专家们也提出许多建议,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星认为,应当借鉴前沿城市的做法,推出一些鼓励老百姓从源头减量垃圾的措施,如积分兑换等。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责任,规定未按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拒不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人大法制委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会同相关专工委,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通过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抓紧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使《条例(草案)》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有效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再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人大之声》采编组

( 执笔:本报记者杨盛)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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