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上宿营、野炊违法,红景天、干枝梅不得随意采集,河北立法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维护全省草原系统生态平衡,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近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该《决定》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河北省首次关于省级草原保护方面的立法。
草原是指具有草原生态功能或者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据了解,河北省现有草原4266万亩,全省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到71.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6.3个百分点,平均干草产量152.6公斤/亩,草群平均高度25.8厘米,比2011年分别提高了7个百分点、12.3%、9.5%。其中,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面积3358.39万亩,占全省草原面积的78.7%。虽然经过多年的生态系统保护,草原资源不断增加,生态环境也趋向良好,但整体仍较脆弱,其中,退化、沙化、盐碱化的面积仍达39.6%,草原保护刻不容缓。
《决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退化草原改良与恢复重建、荒漠化防治、有害生物防控和优质抗逆牧草品种选育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草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设立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种植结构调整和草田轮作,鼓励和支持在弃耕地和生产条件差的耕地种植饲草饲料作物,积极发展现代草产业。探索建设以草原生态保护为重点的国家公园。
省政府应当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探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的横向生态补偿。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生态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工作奖惩制度,对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划定治理区,采取围栏封育、补播改良、切割松耙、沙障固沙等措施,组织专项治理。鼓励和支持已垦撂荒草原采取有效方式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加快恢复草原植被。鼓励依法选育、引进、推广优良牧草品种。加强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草原建设用草种应当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保障草种质量。
《决定》强调,草原保护实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占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功能和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采集甘草、麻黄草、红景天、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得在草原上从事建房、建窖、采土、采砂、建设旅游服务设施活动。对于在草原上从事开垦、采挖、宿营、野炊等一切破坏草原生态植被的违法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劝阻,限期改正并恢复草原植被,视破坏严重程度给予每只(头)牲畜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或者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根据《草原法》和《野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吴新光 通讯员王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