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30日讯(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景超平)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为保护和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省拟出台《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今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开展洞庭湖保护立法,有利于解决法律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统一、保护权责不清、执法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为强化保护、管理和科学利用洞庭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草案分6大部分共40条,对洞庭湖保护范围、管理体制、执法机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洞庭湖兼具生产、生活、生态等多重功能,科学确定保护范围是守护一湖清水,促进湖区绿色发展的首要问题。草案结合我省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对洞庭湖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即: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河道、湖泊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的相关地区。
草案对洞庭湖保护管理体制进行了规范,要求建立省政府领导,省联合执法,市综合执法,县属地责任,部门履职,乡镇落实,村协助的洞庭湖保护管理体制。其中,在行政执法方面,拟规定由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岳阳、常德、益阳3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解决洞庭湖多头多重执法问题,建立协同高效的执法体制。
针对洞庭湖特有的污染和生态问题,草案以问题为导向,设定了控制洞庭湖氮磷总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养殖专业户和散户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垃圾资源化处理和生态流量保障、水域岸线保护、砂石资源保护、产业生态发展等行为规范。
【审议声音】
王善平委员:洞庭湖是调蓄湖泊,除洞庭湖区生产生活污染物的排放影响水质外,从长江和湘资沅澧四水带入的污染物对水质影响很大。建议进一步完善一体化保护和治理机制,特别是明确“四水”入湖水质要求、对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等内容。
马石城委员:草案有的禁止性条款没有设置法律责任,如草案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污染物和废弃物等,却没有设置对应的处罚措施,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