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斌 实习生 梁恩硕
7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开始举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一次提交常委会进行审议。
有必要对超标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举措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就《条例(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2014年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和20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均设专章明确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措施,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为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必要在《大气法》和《大气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性法规,对超标污染排放实施更严格的举措,加大惩戒力度,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管控和治理。
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
据李富莹介绍,《条例(草案)》涉及强化超标排放上路管控措施的主要有4方面内容。一是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除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外,还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二是健全“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三是通过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及信用惩戒、强制执行、公益诉讼等措施,全方位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刚性约束。四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行为设定了具体处罚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