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航道条例(草案)》的说明及解读,并听取审议意见的报告。此次立法将本市管辖的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统一纳入调整范围,新增建设生态航道和智慧航道、提升航道公共服务水平等内容,完善航道规划管理、航道双向保护、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部门交叉管理等制度,并设立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专章,推进长三角航道协同发展。
洋山深水港区航道等沿海航道纳入管理范畴
上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东缘,境内河网密布,水量充沛,具有发展航运的天然优势。航道作为承载航运功能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对缓解陆路运输压力、完善综合交通体系、促进航运事业发展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截至去年底,本市共有内河航道187条,通航里程近2000公里,管辖的沿海航道涵盖长江口航道部分区段、洋山深水港区航道、黄浦江航道和杭州湾航道,通航里程约170公里。
2001年11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航道条例》),并分别于2010年、2011年和2015年作了简易修改。《内河航道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航道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新形势下,本市航道事业发展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1年《内河航道条例》制定时,本市的航道管理职责主要在内河航道,但随后交通部陆续将其直管的本市大部分沿海航道回归地方管理,本市管理的航道范围大为增加,统一本市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的法律适用,需要新的立法。2015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正式施行,在加强航道保护、建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同时确立了一些管理措施,需要在地方立法空间内进行补充完善、细化落实。此外,本市航道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不少短板,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需要在立法层面加强航道的顶层制度设计,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现行的《内河航道条例》的适用范围集中于本市的内河航道;《航道法》则明确对内河航道和沿海航道实行统一管理。因此,《条例(草案)》拟相应地扩大适用范围,将沿海航道纳入管理范畴,其中包括了交通部明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洋山深水港区航道。
通过制定《条例(草案)》,将为全面提升航道服务水平、促进航道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建立长三角区域协作机制
据统计,长三角三省一市的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约4.2万公里,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三省一市的相关管理部门形成了一些协作机制,但尚未真正实现常态化、正规化。
此次修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长三角区域协调合作机制、规划征求意见、建设时序、养护协商、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等内容。以此次修法为契机,在与苏浙皖三省对接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拟以“长江三角洲区域协作”专章形式对相关工作制度作出规定:在协作机制方面,要求本市交通部门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交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具体举措上,《条例(草案)》明确在航道规划编制层面,应当征求相关省交通部门意见;在航道建设层面,强调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其他省连通航道的工程建设时序;在航道养护层面,注重航道养护周期、养护标准等方面与相关省、市的协商,保持航道通畅。同时还要求在日常管理中强化航道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勤联动。
建设“智慧航道”,设立“水上服务区”
提升航道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对于提升航道管理和服务水平意义重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航运企业对于航道信息化也有不少需求。推进航道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此,《条例(草案)》拟明确提出推进智慧航道建设,要求通过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航道河床、航标、水文、船舶流量等数据的收集、分析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航道、水文、气象等相关数据的共享,以此作为推进智慧航道建设的基础。智慧航道的建设还可以和港政、航政等管理工作相结合,形成统一的航运信息化服务系统。
针对航运企业普遍反映的希望上海能公布航道图,通过APP等方式为船舶提供实时航道信息发布服务,《条例(草案)》也作了相应制度性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航运企业普遍反映本市内河航道缺乏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一方面导致船舶驾驶人员疲劳驾驶,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导致有些船舶在航道中随意停泊,造成碍航。
考虑到船舶确实存在临时停靠、物资补给等现实需求,目前本市已经开展了一些水上服务区的建设。《航道法》在该方面未做规定,《条例(草案)》立足实际需求,拟将水上服务区写入法规,明确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内河高等级航道合理布局水上服务区和候泊点,为船舶提供临时靠泊、岸电、物资补给、污染物接收等水上公共服务。另外还规定水上服务区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污染应急处理能力,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