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宁夏的一笔重要“财富”:宁夏目前流域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的河流共有406条(含排水沟),总长度10120公里;常年水面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湖泊30个,面积约267平方公里;全区各地还零星分布着百余个1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
如何让这些奔流不息的河流绿水长流,让宁夏人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永续健康,离不开法治的保障。7月1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河湖管理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河长湖长制”立法,通过法规保护河流湖泊的生命健康。
“以往,河流、湖泊的保护治理,往往被看做是水利、河道等部门的事,只是‘一个方面的工作’,在一些人眼里甚至还‘算不上紧要工作’。我区建立河长制之后,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领衔管河管湖,让人们更清晰地意识到,河流、湖泊的保护治理绝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它不仅重要,而且重大,某种程度上具有全局意义。这次出台的《条例》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工作进行了强化。”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彦宁介绍,该《条例》中明确了河湖管理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河湖动态管理、河湖生态评估等制度措施,确立了部门联合执法、实行河湖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和激励问责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将河湖管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中明确规定,对河湖取水、用水、排水等行为今后不能再“任性”,而是由河湖所在地的政府水行政部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河湖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自治区政府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定,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
为了防止河流跨行政区域出现“两不管”现象,《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要实行河流跨行政区域断面交接制度,自治区政府应建立交接断面水质水量超标预警、超标排放补偿机制。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城和行业。”姚文明委员说,在《条例》起草制定过程中,关于河湖管理的职责划分是争议的焦点,最终出台的条例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总责,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等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追责方面也明确了责任,不仅要向河长湖长追责,对各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也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河长湖长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设置河长湖长公示牌,标明河长湖长姓名、职务、职责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这一条也非常重要,防止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责任。”赵耐香委员说。
“河流湖泊不仅是我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重要载体,而且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自治区水利厅负责人说,该《条例》的出台,落实了绿色发展理念,必将对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使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法律化、规范化发挥重要作用。(记者 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