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经淼报道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截至2019年8月2日。
《条例(草案)》拟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拟规定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损害野生动植物物种,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在重要湿地内及周边耕地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在候鸟迁徙、繁殖期,不得在候鸟栖息地捕鱼。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非法收售鸟卵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或放生。
违反规定擅自放生的,拟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责令限期捕回,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