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
江西立法规范慈善组织 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发布时间:2019-07-02 10:0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7月1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中新网南昌7月1日电 (吴鹏泉)江西多部门1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当日起开始施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等。

    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江西慈善事业发展环境、组织体系、服务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参与意识等都得到了有效提升。

    “但随着慈善事业快速发展,我省慈善领域也难免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江西省民政厅副厅长张福庆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称,“需要我们根据实际状况,对《慈善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细化,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为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今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实施办法》共设十一章六十五条,总体结构与《慈善法》基本对应。

    张福庆说,《实施办法》分别对政府及其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职责进行了明确,通过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慈善组织在税收优惠方面,按照国家规定免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慈善用地需求依法给予保障等。

    此外,江西还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

   《实施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慈善捐赠时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条件,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

    张福庆表示,慈善行业组织要加强慈善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社会公众也要积极履行好社会监督作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完)



责任编辑:朱明宇
最新文章
诸城市出台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管理办… 青岛西海岸新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组织… 河南拟为社会信用立法 守信者可优… 为雇主和保姆上好“双保险”,上海…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进晋江洛阳… 上海开展家政服务立法 市人大调研… 中山市2020年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 杭州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 新建住宅…
推荐文章
世界中文报业协会第52届年会在马尼… 第七十四集团军扎实组织预任参谋集… 中国综合品牌展览会在多米尼加举行 乌克兰愿“合理妥协”以推动四国峰… 日本10月出口额同比下降9.2% 古特雷斯对美国政府犹太人定居点政… 日本中部国际机场乘客增加 国际航… 中国代表呼吁加强上合组织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