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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立法明确限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9-06-28 10:44 | 来源:福州日报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于27日下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办法》从尊重传统民俗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放”。同时,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明确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并规定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

  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办法》还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这些地点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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