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围绕地名管理开展地方创制性立法,推进地名管理服务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昨日,《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加强地名管理,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但命名和使用不规范地名现象依然存在。
“制定一部从严、管用的地名管理地方性法规,有利于明晰相关部门地名管理责任,提升地名管理实效;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有利于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市民政局负责人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
据悉,《条例(草案)》围绕地名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了积极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厘清地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明确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程序,规范地名标志管理,加强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切实强化地名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对于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条例(草案)》作了六方面规定。一是在地名规划编制主体、程序上,要求编制其他规划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二是明确地名命名原则和采词要求,避免“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的产生。三是对基层自治组织、专业设施和场所、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站点等地名的命名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四是为解决新建住宅小区(楼)不规范命名现象,改变擅自命名以推广名代替标准地名的情形,对新建住宅小区(楼)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的命名、预命名条件、程序作了规定,并引导建设单位以预命名名称发布广告。同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楼)和其他建筑物(群)项目报批时采用的名称应当为预命名名称,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合同中确定的地块名称。五是在地名的更名和销名情形方面,明确除特殊情形外地名命名后不得更名。六是对标准地名的使用范围等,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者预命名名称。(吴向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