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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立法
发布时间:2019-06-06 11:47 | 来源:沈阳晚报


“红头文件”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

辽宁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立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辽宁第一次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近日,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谁来审:市级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俗称“红头文件”。《办法(草案)》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省、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审什么:是否违法设立行政收费处罚等

  审核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同时,《办法(草案)》规定,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听取有代表性律师协会的意见。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应当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涉及特定地域的,应当听取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听取企业意见时,应当听取企业内部不同层级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意见。

  怎么审:可采取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记者 方月宁)



责任编辑:朱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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