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不够,是否有解?
“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真的无可奈何?
5月9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会,针对目前停车场存在的诸多乱象问题,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条例(草案)》设置立法内容展开论述,有人点赞立法有“突破”,解决了实际问题,也有人为解决乱象出谋献策。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怎么办?
拟应将未出售车位出租给业主
住宅小区里的停车难题在于租车位难。开发商宁可车位空着,也不愿意出租给业主。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在南宁很多小区普遍存在,导致小区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
此次,《条例(草案)》在参考外地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对“只售不租”做出相关规定。比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居住区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与会专家和学者多数认为,该条规定从关注住宅小区“只售不租”停车难矛盾问题入手,从法治层面解决“痛点”达到立法目的,非常值得点赞。同时,法规也较好地还原了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停车位的初衷,就是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对于住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条例(草案)》也是从严做出相应法律责任规定。比如,违反未按规定将配建用于机动车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出租,或者车位、车库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怎么处理?
“无计可施”可求助相关部门
一部已经丧失功能的小车,被闲置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里,长期占据车位资源,又存在安全隐患。这一类车辆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僵尸车”。
实际上,《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里已有关于道路停车泊位“僵尸车”处置规定,此次《条例(草案)》也将小区的“僵尸车”的处置纳入了立法。《条例(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联系“僵尸车”车辆的主人,如联系不上,或者车主不配合挪走车辆,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同时,拟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车辆停放情况拍照、粘贴车辆驶离提示,车辆仍不驶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对于小区内“僵尸车”的处置规定得到大部分与会者赞同,认为该内容的制定解决了实际问题。不过,人大代表张燕对条款中“影响业主共有利益”这一句话表示出异议,她认为在多数情况下,很难界定“僵尸车”停放是侵害了业主共有利益还是个人利益。
停车怎么实现“共享”?
建议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
共享经济日渐融入和贯穿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目前,在一些车位紧张路段,道路有限停车泊位仍难以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停车场如何实现共享?是否可以对道路沿线单位停车场实行开放政策?
有学者指出,共享停车是一种借用错时、定时、预约等手段,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的有效途径。为规范共享停车服务,《条例(草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例如,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经营者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同时,还规定提供互联网停车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共享停车服务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停车位信息、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上传至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停车服务信息安全,不得通过非法途径利用停车服务信息牟利。这些规定为推动共享停车模式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临时停车场如何补建?
建议增加医院学校周边临时停车场建设
停车难问题凸显,规划建设停车场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关于停车场建设不足问题,《条例(草案)》设定诸多内容。例如,鼓励投资建设停车场、补建停车场、设立停车位配建指标、临时停车场建设等。
有专家和学者提出,临时停车场的增设应考虑更周全和细化。目前,尤其是在南宁市各大医院周边和学校周边,停车位的供需矛盾依然凸显。比如,学校周边,一些家长接送孩子时,直接打着双闪灯就将车停靠在道路上,一方面导致道路变窄,阻碍车辆正常通过行使,另一方面也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为此,有专家提出,应增设内容,对医院周边和学校周边增设临时停车场做出规定,解决这个堵点问题。
如何增设临时停车场,用什么区域来增设,怎么施行监管?专家提出,可从中另行考虑制度设置立法条款,丰富和细化临时停车场条款内容,让建设有立法依据。
道路停车收费乱象怎么解决?
不出具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目前,南宁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混乱是个不可回避现象。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也暴露出诸多弊端。为此,《条例(草案)》将机动车道路停车位使用费的收费性质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论证会上,专家学者们赞同对该款内容的设置。有学者就认为,过去经营性收费存在中间环节太多,不好把控管理。尤其存在出现收费层层转包,导致腐败存在和收费乱象出现。专家则认为,减少收费的中间环节,对市场把握和管理都是利大于弊,该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拒付停车费用: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停车凭证的;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