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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店销售假性保健药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发布时间:2019-09-24 11:51 | 来源:中新经纬


  利用网店销售假性保健药品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

  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人们购买性保健药品往往选择在网上购买,而这成为犯罪分子瞄准的所谓“商机”,一些假的性保健药品也因此在网络上泛滥。

 

  9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被告人谢维荣等利用淘宝网店销售假性保健药品的典型案例。

  据悉,2013年11月,被告人谢维荣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xiewei518888”淘宝店,经被告人谢全兵介绍,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非洲野牛”“强立宝”“男不倒”“东方强肾1号”等打着保健食品名义的“药品”进行销售。

  在网上销售上述“药品”后不久,谢维荣即发现上述“药品”均为假药,但他并没有停止售卖。为提升销量,2014年4月6日,谢维荣用妻子的身份证注册了“万寿堂保健店”淘宝店同步销售以上假药。而谢维荣的妻子明知谢维荣在网上做假药生意,仍协助丈夫做网店生意。

  经司法审计,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9月21日期间,“xiewei518888”淘宝店成功交易金额为988500.9元,“万寿堂保健店”淘宝店成功交易金额为477965.8元,两家淘宝店销售假药成功交易金额共计1466466.7元。

  被告人谢维荣购进假药给上线打货款共计515340元。与以上两家淘宝店绑定的银行卡流水中显示,支付宝提现金额共计754470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从2006年4月开始,谢全兵在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中心大药房租赁柜台,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非洲野牛”“强立宝”“男不倒”“东方强肾1号”等打着保健食品名义的“药品”,且在明知以上“药品”均为假药的情况下,采取发小广告宣传、在柜台销售和送货上门等方式进行销售。

  因谢全兵销售假药未记账,对于其销售金额无法确定,已查实谢全兵销售假药2人次,销售金额1000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维荣及其妻子、谢全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谢维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8万元;被告人谢全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谢维荣的妻子被判处缓刑及罚金,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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