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9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公司”)涉嫌接受5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6号)显示,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1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671386 -30671387。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75号)显示,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6月开具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200164320,发票号码64911799-64911801。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对方听到是记者后直接挂断电话,此后多次拨打再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发送采访函至企业邮箱,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北京宏德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为120万元,马国宝为其100%控股股东及实际受益人。4年前,该公司曾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16年,该公司曾因劳动争议而被田春雨起诉。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股东曾被他人和企业起诉,或被处以相关行政处罚。2016年10月,因北京百美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违法开工建设位于平谷区兴谷开发区办公楼等2项(医药研发生产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公司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2017年,该公司的股东北京百美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曾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而被上海迈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