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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被通报 回应称已做好相关整改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4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21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75号)显示,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6月开具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36855645。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此前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票,现公司已知晓此事,并已经配合武汉稽查局做好相关整改。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此次事件对公司其他方面造成的影响还未可知。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南京万川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 江苏万川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川医疗”)为其持股70%的控股股东。2015年,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万川医疗都曾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信息而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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