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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药业旗下企业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被通报 曾涉多起诉讼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4 | 来源:未知


  中国网财经8月21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6号)显示,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1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876376 、30671388 、30671395。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并不知晓此事,并表示,目前公司也未收到武汉稽查局的相关税务协查通知,“如果收到相关信息,会协助有关部门,配合整改。”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万通药业官网显示,作为万通药业旗下企业的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承担着万通药业药品经销任务。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曾因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累计达77次。其中,2017年至2019年期间,因合同纠纷被他人或公司起诉累计达17次;2019年期间,因委托合同纠纷被他人或公司起诉累计达6次。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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