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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被通报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3 |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22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广东嘉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嘉帆医药”)涉嫌接受3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5号)显示,武汉谏羽之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5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广东嘉帆医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6855686- 36855688。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广东嘉帆医药,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晓此事,并表示会让财务部门负责人尽快给与回复,但截止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广东嘉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沈丹霞为其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90%。



责任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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