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4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牛荷)近期,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接连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5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涉及接受虚开票的医药企业数量高达67家。其中,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雷允上药业集团”)涉嫌接受4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涉嫌接受4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6号)显示,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1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40282752-40282753。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雷允上药业集团,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晓此事,也不接受相关采访。这位工作人员称,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件事不可能在公司发生,并质疑武汉国税稽查局为何能发布地址在苏州的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截至发稿,对方公司并未再向中国网财经反馈任何信息。
国务院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指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该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显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曾身陷多起诉讼及行政处罚
官网显示,1997年,中国远大集团公司与苏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记者搜索天眼查发现,在2017年8月-2018年10月期间,雷允上药业集团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而被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河北泰和医药有限公司、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创赢药业有限公司等起诉达6次。此外,该公司的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曾因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共达7次;股东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因劳动争议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达5次;公司投资的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被他人或公司起诉达6次;2017年10月份,该公司的大股东的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而被中国中轻国际控股公司起诉。
记者注意到,雷允上药业集团的多名股东或投资企业此前曾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2015年公司大股东曾被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处以行政处罚。2017年,公司股东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被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至今,雷允上药业集团投资的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的多家子公司曾受到多次行政处罚。2018年1月,子公司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东渚药店被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500元的罚款;2018年6月,子公司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横塘药店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500元的罚款;同年9月,子公司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馨泰药店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处罚;今年7月26日,子公司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有限公司桑园路药店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处罚。